以NBA籃球明星麥可喬丹單手灌籃為商標的「JUMPMAN23」系列商品,日前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遭到拒絕,業者不服提出告訴,法院審理後認為「JUMPMAN23」和本土運動商品「將門JUMP」拼法類似,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判定「JUMPMAN23」敗訴,不過全案還可以上訴。
這是NBA籃球明星麥可喬登單手飛身灌籃的經典動作,業者將他取名為飛人Jumpman,還將當時所穿的球衣背號23連結,成為商標。
百慕達商耐克國際公司,也就是耐吉公司,在98年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進軍台灣市場,沒想到卻遭到拒絕,因為本土運動品牌「將門」,英文商標就叫做「Jump」,認為有混淆疑慮,耐吉公司不服,委任陳長文律師,提出行政訴訟。
陳長文主張,麥可喬登在美國被稱為「Jumpman」,23號數字更直接代表喬登,舉世皆知,而且從1985年到現在,Jumpman商標已經使用25年,跟「Michael Jordan」以及「Air Jordan」齊名,Jumpman23和將門的設計,外觀上全然不同,而且Jumpman23和將門,在澳洲、香港、美國都並存註冊,沒有混淆的情形發生。
但是智財局提出辯解,Jumpman是Jump和man的組合字,字面就是跳躍的男人,不具獨特的辨識度,而「將門」的旅東公司,提出資料顯示,從71年就行銷Jump系列,國內早已有知名度。
最後法官判決,耐吉公司提出的資料,都是Michael Jordan或Air Jordan,無法證明Jumpman23在國內有相等知名度,另外,旅東公司在97年提出Jump系列商品註冊,包括Jumpguy、Jumplady以及Jumpman,因此雖然商標圖案雖然不一樣,但是可能讓消費者誤認有企業關係,判決Jumpman23敗訴。
因此讓知名的耐吉公司和陳長文律師,對上本土「將門」,吃下敗仗,不過全案仍可再上訴。
◎畫面翻攝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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