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約會就「色色」!桃園男約國一小女友開房激戰 二審獲緩刑

  • 記者:曾健銘
  • 發佈時間:2026.11.03 17:15
  • 最後更新時間:2026.11.03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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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1名男子與未滿14歲的小女友發生性行為,二審遭判處2年1個月有期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桃園1名男子與未滿14歲的小女友發生性行為,二審遭判處2年1個月有期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桃園1名劉姓男子日前透過手機交友軟體結識當時未滿14歲的少女小娟(化名),2人熱戀之後進而相約「開房間」且發生性行為3次;半年後,小娟年滿14歲,2人又發生性行為,讓小娟父母不滿氣炸提告。一審法院依對未滿14歲之女性交罪判刑4年、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性交罪判刑6月。全案經上訴,劉男辯稱首次發生關係時不知少女未滿14歲,高等法院改判1年8月、5月,獲緩刑3年。

初次約會就「開房間」 少女母氣炸怒告

判決指出,2024年8月間,劉男透過交友軟體「Lemo」認識少女小娟,2人相談甚歡,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同年9月間,雙方相約高雄某旅館見面,慾火難耐的劉男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之下,連續發生3次性行為。隔年3月間,雙方又在旅館見面並發生性行為,小娟父母得知此事後大為光火,氣憤向警方報案提告。

偵詢時劉男坦承與小娟發生性行為,但聲稱第一次見面時,少女自稱已經成年,他覺得對方外表成熟,因此不疑有他,直到交往數個月之後才得知對方真實年紀。少女則稱,在初次見面前,她就告知自己還就讀國一、未滿14歲,也曾傳送穿著學校制服的照片,小娟母親更證稱曾在電話中明確告知劉男「女兒才13歲」,喝令不得與女兒發生性行為。

全案經桃園地院審理,一審時法官認為,劉男當時已成年,且知道少女未成年也沒有經濟能力,外出須取得母親同意,且女方母親也一再警告不得發生性行為,應可預見少女可能未滿14歲,審酌劉男未能克制情慾,一審依對未滿14歲之女性交罪判刑4年;至於少女滿14歲後的性交行為,則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性交罪判刑6月。

全案經上訴,高等法院針對對未滿14歲之女性交罪改判1年8月、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性交罪判刑5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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