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獨顧病母6年噴877萬告姊討半全駁回 法官查帳:媽媽超有錢

  • 記者:林雅婷
  • 發佈時間:2026.10.31 09:33
  • 最後更新時間:2026.10.31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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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獨顧癱母6年噴877萬告姊。(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妹獨顧癱母6年噴877萬告姊。(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屏東一名女子小美(化名)自2019年起長年照顧臥病在床的母親,他主張6年來陸續支付醫療、看護及生活費用高達877萬餘元,認為姊姊應共同承擔扶養義務,向法院提告求償半數費用438萬餘元。不過,屏東地院審理後卻駁回妹妹的請求,原來母親生前名下仍有相當財產且每月領有津貼,不符合民法「不能維持生活」的扶養要件。

獨攬顧母重擔燒掉877萬 妹提告要姊「平分438萬」

根據判決書指出,小美主張親因病長期臥床、生活無法自理,日常起居均需要專人照料,她照顧了六年相關的醫療、長照及生活開銷均由她獨自負擔,累計支出877萬餘元。認為姊姊同為子女,依法應負擔一半的照顧開支,因而索賠438萬餘元。

不過姊姊抗辯稱,父母早在1998年時協議分居並完成分產當時已約定父親由姊姊照顧、母親由妹妹負責;且妹妹當年已從父親手中取得價值約7,500萬元的房地及現金,照顧母親本就是當年初步協議的一部分,不應事後再要求她支付費用。

法官翻開帳冊大反轉 媽媽遺產逾600萬

屏東地院法官調查發現,母親生前名下擁有1筆土地及 3 筆投資,財產總額約616萬餘元,且自113年9月起每月還領有8,110元的老年農民福利津貼,過世時遺產總額仍有約602萬元。

法官指出,依《民法》規定,父母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條件,才能依法向子女請求扶養。本案母親生前不僅有固定津貼收入,還具備一定財產與遺產,原告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母親當時已無法維持生活,因此難以認定姊姊依法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單據難證自掏腰包 屏東地院裁定駁回求償

妹妹雖然提出了長照、看護及醫療等收據,但僅能證明該筆費用曾經發生,卻無法證明款項確實出自妹妹個人財產。法官強調,縱使妹妹確實有私掏腰包照顧母親,在母親自身財產足以維生的情況下,該支出屬於出於親情的自願給付,依法不得要求姊姊返還。屏東地院審結後,裁定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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