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祭與17歲少女一夜情!航警遭控性侵獲不起訴 仍要賠150萬

  • 記者:蕭沁梅
  • 發佈時間:2026.10.21 17:02
  • 最後更新時間:2026.10.21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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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警局一名陳姓員警參加音樂祭時,酒後與一名17歲少女發生性行為。(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航警局一名陳姓員警參加音樂祭時,酒後與一名17歲少女發生性行為。(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航警局一名陳姓員警2023年前往新北市新店區文山農場參加「霓虹綠洲音樂祭」時,與一名17歲少女發生性行為,事後陳男被指控趁對方酒醉時性侵。台北地檢署偵辦時,雖認定罪嫌不足未起訴,但少女父母仍提起民事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少女未成年且酒後意識不清,陳男行為構成重大過失,因此須連帶賠償少女及其父母共1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假借拿外套!航警與少女車內激戰 家長氣炸提告 

判決書指出,2023年1月14日至15日,少女前往新北市新店區文山農場參加「霓虹綠洲音樂祭」,並結識陳姓員警。15日晚間,陳男見少女酒醉、意識不清,以「回車上拿外套」為由,趁機與少女發生性行為。

檢警調查時,陳男否認性侵,主張雙方為自願,少女意識清楚且能自行走路。檢方調查雙方後續對話紀錄,認為兩人一夜情後發展為情侶,半年後分手。少女父親發現兩人關係後,才指控陳男違反意願性交,因此刑事部分予以不起訴,但少女父母仍以身心受損、親權受侵害等理由,提出民事訴訟,向陳男求償350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雖刑事責任不成立,但民事責任重在填補損害,陳男明知少女未成年又喝酒,性自主能力不足,還將其帶至車內發生性行為,屬重大過失,最終判陳男須賠少女100萬元、父母各25萬元,共150萬元,案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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