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狠母虐3月大女嬰「劇烈晃頭+重擊」 害終身偏癱重殘

台南市一名3個月大女嬰疑遭受虐。(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3年前台南市一名3個月大女嬰疑遭受虐,她鼻孔溢奶及全身癱軟送醫,經診斷右側腦硬膜下出血及眼底出血。一審呂姓母依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經檢方上訴後,台南高分院二審認定傷勢係由高度危險劇烈外力所致,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判刑2年,並宣告緩刑3年、付保護管束,且須接受親職及法治教育共12小時。
嬰兒溢奶癱軟送醫 醫師診斷疑遭虐通報
根據判決書指出,呂女2023年2月中旬照顧女嬰期間,不顧嬰兒頭頸部與腦部脆弱,在住處劇烈搖晃與撞擊頭部,導致3個月大女嬰出現鼻孔溢奶及全身癱軟情形。緊急送醫後,醫生發現右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廣泛性缺血缺氧性腦病變及雙眼多層眼底出血,疑似遭虐,趕緊通報。
案經審理,一審認呂母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10月。檢方不服上訴,並指出,經成大醫院多次鑑定,確認傷勢符合受虐性腦傷之典型表現,絕非一般日常照護、單純意外或一時不慎所能造成。由於呂女為案發當時之主要照顧者,照顧時序與傷害發生時間完全重合,檢方據此認定呂女為施暴行為人。另外,女嬰經送醫救治後,至今仍留下嚴重後遺症,她大、小腦嚴重萎縮、左側肢體僵硬,整體發展功能僅相當於1歲幼兒,達中度身心障礙及重傷害程度。
醫院鑑定為受虐性腦傷 幼兒留永久性重傷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指出,女嬰所受傷勢必須經由高度危險之劇烈外力施加,非屬一般照護疏失。呂女對僅3個月大的嬰兒施加外力,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且客觀上可預見可能造成重傷結果,應成立傷害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
考量即時送醫與持續照顧 宣告緩刑3年付保護管束
但合議庭考量尚無證據顯示呂女具有使女嬰受重傷之直接故意,也非出於報復或凌虐等特別惡劣動機,與長期反覆虐童之重大兒虐案件在主觀惡性上仍有差異。考量呂女於發覺異狀後即時施行急救並送醫,且案發迄今持續負擔照顧責任,陪同女嬰進行醫療復健與就學;再考量其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最終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宣告緩刑3年。 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親職教育及兒童保護法治教育共12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