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社工A錢!律師教長者自保:設監察人覆核最保險

  • 記者潘千詩
  • 發佈時間:2026.09.23 12:48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9.23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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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督導江羿潔訊後遭檢方聲押禁見。(圖/TVBS)

社工督導江羿潔訊後遭檢方聲押禁見。(圖/TVBS)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前社工督導、38歲女子江羿潔在職期間負責文山區各公私立老人院中受監護宣告個案老人的財產,她卻涉嫌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老人家財產逾1200萬元。法界建議長者在還有意識前先信託財產,並設立信託監察人監督受託人有無不當管理或違背信託意旨的行為,或是特定金額款項動支,要經過信託監察人同意方能支付等,來保障獨身長者的財產。

在超高齡化的社會中,老人家如果無自理能力又沒有其他家人,通常是由國家擔任獨身長者的監護人,也就是地方政府的社會局會介入,幫老人家聲請監護宣告,由法院指定監護人,而這個監護人通常是地方政府社會局。

律師鄭詠芯表示,獨身長者在有受監護宣告的情況下,長者的財產在符合受監護人利益會由監護人管理處分,雖然法律有特別規定部分財產處分要經由法院許可方能為之,但事實上監護人都可以基於照護受監護人使用受監護人財產,所以才會出現社工督導涉嫌高報開支,侵占長者財產的問題。

將請款跟領款分開 另設第三方監察人審核

通常,受監護宣告的個案老人家會住在安養院,假設每月須支付安置機構4萬至5萬元不等費用,扣除政府補助,監護人就需要幫個案老人繳交自費款項,社會局通常在收到繳費單據後會上簽呈,逐級簽核請款。

律師陳頂新建議,長者應趁還能自主決定時考慮「安養信託」,也就是將名下財產約定由銀行支付生活、醫療及照護費,並設獨立信託監察人監督,將照護、付款與查帳分工,採取款項直接支付機構、雙人覆核及定期對帳,避免存摺、印章與提款權集中一人;另可透過公證的意定監護契約預選監護人,交給自己信任的人處理自己的事務,即使已有信託或監護人,仍須持續監督財產流向。

鄭詠芯舉例,若老人家突然送急診有大額醫療支出,或是為了營養額外增加營養品費用,臨時性大筆支出時,此時信託監察人就可以擔負起審核的角色。

有家人建議立遺囑 沒家人建議信託銀行

陳頂新說,即便長者沒有子女仍可能有配偶、父母、兄弟姊妹等繼承人,建議要預立遺囑,提早規劃生前照護與身後遺產之分配。

律師黃盈舜說,老人家如果能簽署信託契約自然是最好,不過,很多有資力的老人家知道卻不願做,就像早睡早起身體好,大家知道卻做不到,所以里長或社工、律師或會計師如有遇到長者,可一起分析利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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