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廟神童團結識少女…男偷拍8性影像 還傳給友人皆被判刑
- 記者:陳祁
- 發佈時間:2026.09.12 15:07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9.12 15:07
- 記者:陳祁
- 發佈時間:2026.09.12 15:07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9.12 15:07
男子偷拍還傳給朋友。(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中市一名19歲白姓男子,因與同團未成年少女在「知名宮廟神童團」內相識,並於112年將少女帶回家發生性行為,偷拍8段性影像並存雲端,事後傳給22歲王姓友人。事件傳開後,少女報案,檢警調查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白男起訴,法院考量2人年輕、手段平和並已賠償,判白男1年、緩刑3年,王男6月、緩刑2年。
偷拍少女性影像 還轉傳給友人
白姓男子與未成年少女於「台中市知名宮廟神童團」成為朋友,112年在宮廟內碰面後,白男將少女帶回住處,發生性關係。過程中,白男趁少女不備,偷拍8段性影像,並將影片存放於雲端硬碟。後來白男在觀看影片時,遭王姓友人發現,王男要求利用iPhone手機Airdrop功能轉傳影片,白男同意並傳送。
事件曝光後,少女得知自己遭偷拍性影像,向警方報案。檢警隨即發動搜索,扣押白男與王男的手機,並請少女繪製白男房間模樣,與現場照片比對,手機數位還原調查結果,確認2人持有少女性影像,全案白男妨害性自主部分獲不起訴,偷拍與轉傳影片則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起訴。
法院審理時,白男、王男均坦承犯行,法官指出,白男犯案時年僅19歲,涉世未深,非出於計劃性偷拍,且已賠償少女。
法院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判白男2項兒少性剝削罪,各8月、10月,合計1年、緩刑3年,並須完成200小時義務勞務。王男則因1項兒少性剝削罪,判刑6月、緩刑2年,須完成160小時義務勞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