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約13歲學生妹啪啪竟無罪 全因交友軟體「年齡門檻」沒擋住

  • 記者陳佳宜
  • 發佈時間:2026.09.06 16:16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9.06 16:16
少女。(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少女。(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嘉義一名男子於2025年3月底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一名13歲少女,雙方當天相約見面並發生性行為,事後少女家屬發現,於是對男子提告妨害性自主,但案件歷經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及高檢署駁回再議後,少女母親轉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男子事前知道、預見少女未滿16歲,依法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軟體設17歲下載門檻 男稱配對條件致誤信

男子在審理時辯稱,交友軟體在應用程式商店設定須年滿17歲才下載,且個人帳號設定的配對年齡為20歲至35歲;少女既能出現在配對名單中,他自然就相信對方已符合年齡條件;直到雙方發生性行為後聊天,才得知少女仍是學生並知曉實際年齡。

法院調查發現,少女使用的手機帳號出生年份被修改為2000年,確實得以繞過系統規範下載軟體。

對話紀錄欠缺補強證據 法院難認定男子知情

少女主張,曾在軟體對話中明確告知自身年齡,但因應用程式事後遭刪除,重新登入後對話紀錄已無法檢索,導致缺乏直接事證。雖少女胞姊出庭作證稱妹妹曾提及此事,惟法官認為該證詞屬於轉述範疇,無法作為證明男子知情的補強證據。

此外,關於少女LINE個人資料記載之出生年月日,法院認為無法排除是在發生性行為後才互加好友的可能性,亦難以此作為事前知情之依據。

法官採信雙方係當天認識且無深厚瞭解之背景,加上缺乏證據顯示少女當時外貌或談吐有明顯未滿16歲之特徵,因此認定男子之辯解非全然無據。合議庭強調,刑事案件採嚴格證明法則,在現有事證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之情況下,難以認定男子具備法律上之主觀犯意,最終裁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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