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禁電擊逼跳舞!北市男遭「活活虐死」 5惡徒下場曝光

  • 責任編輯梁雪婷
  • 發佈時間:2026.08.31 19:08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8.31 19:08
男子遭拘禁虐待致死。(示意圖/AI生成)

男子遭拘禁虐待致死。(示意圖/AI生成)

北市鄭姓男子遭拘禁凌虐致死案,台北地院今天依加重凌虐私行拘禁致死罪,判被告李男、朱男無期徒刑,其餘3人各判處12年至18年不等徒刑。可上訴。

根據北院新聞稿,李男因不滿被害人與許女聯繫,與許女、朱男、湯女及多名少年,於民國114年7月7日將被害人誘至一家商旅拘禁,取走手機並加以傷害、凌虐。

後來,被害人表示願給付新台幣2萬8000元,李男、朱男等人又將被害人移往萬華據點拘禁,簡男也加入看守及傷害。

法院認定,眾人持球棒、電擊棒等凶器反覆毆打、電擊被害人,並以割劃、燒燙、破壞牙齒、強迫跳舞及錄影等方式持續凌虐、羞辱。

被害人身體狀況惡化後未獲及時送醫,最終因四肢及臀部肌肉組織損傷出血所致橫紋肌溶解症及其併發症、大量出血及脂肪性肺栓塞死亡。

北院指出,依被告及證人陳述,及旅館監視器、手機影片與對話紀錄、解剖鑑定報告等證據,足認5名被告與少年間就私行拘禁、傷害及凌虐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相關行為與被害人死亡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對死亡結果均有客觀預見可能性。

量刑部分,法院審酌李男為起意、召集及主導者;朱男攜帶凶器到場、取走被害人手機並持續施暴,2人均居核心地位,均判處本罪法定最高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許女誘使被害人到場、鎖門,並親自動手及指揮少年施暴,判刑18年;簡男於萬華據點負責看守,並持球棒、電擊棒傷害及以膠帶綑綁被害人,判刑14年6月;湯女以視訊直播、言語恫嚇及要求被害人重跳舞蹈等方式參與,判刑12年。

此外,李男、朱男另以事故賠償為由,透過被害人手機向家屬詐取2萬8000元,因家屬察覺有異而未遂,另依詐欺取財未遂罪,各判刑8月。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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