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喝2罐啤酒被控酒駕!法官看行車記錄器「聽開罐聲」撤銷罰單

  • 記者潘千詩
  • 發佈時間:2026.08.24 09:50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8.24 09:50
法官看行車記錄器「聽開罐聲」撤銷酒駕罰單。(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法官看行車記錄器「聽開罐聲」撤銷酒駕罰單。(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陳姓男子去年10月2日凌晨3時37分,在基隆市祥豐街紅線違規停車,在車內飲用2罐啤酒,遭警員以車輛未熄火為由實施酒測並舉發酒駕。陳男主張,僅停車飲酒、沒有駕駛,訴請撤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確認陳男停車後才飲酒且無移動車輛意圖,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酒駕裁罰撤銷 法官認定無移動意圖

判決指出,陳男於事發當日凌晨下班後,先至便利商店購買2罐啤酒。隨後將車輛停於住家樓下紅線,收起後照鏡、拉起手煞車並關閉大燈,打電話通知妻子開門,才於車內飲用啤酒。警方見車輛未熄火,遂進行酒測,測得酒精濃度為0.23mg/L,依規定開單並移置保管車輛及吊扣駕照。

陳男主張,警方及監理單位僅以「未熄火」推論酒駕,卻未考量「駕駛」應具備對車輛行進的實質控制力。陳男強調事發時車輛完全停止,僅在車內飲酒並無駕駛意圖,監理單位以「有可能再開車」為由重罰,並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撤銷原處分。

北高行法官查驗行車記錄器及電子發票,發現陳男停車後才打電話、開啤酒,且從拉開啤酒罐聲響到警方攔查期間,車輛始終未移動。

法官指出,駕駛是以控制或操控移動交通工具為要件,僅於停車休息、飲酒、收拾物品時,未有移動意圖,不構成酒後駕車行為。因未有實際駕駛事證,裁罰認定有誤,判決撤銷罰單。

《TVBS新聞網》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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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請勿酒駕
◎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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