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拿刀砍人阿北」算正當防衛?律師揭認定關鍵
- 記者:陳淑芬
- 發佈時間:2026.08.12 13:00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8.12 13:00
- 記者:陳淑芬
- 發佈時間:2026.08.12 13:00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8.12 13:00
台中市發生行車糾紛命案。(圖/TVBS資料畫面)
台中市日前發生一起行車糾紛命案,李男持刀朝對方葉男車輛叫囂揮舞攻擊,葉男下車反擊朝李男頭部揮拳重擊,李男送醫不治,引發正當防衛爭論。律師徐承蔭表示,李男持刀叫囂、恐嚇都涉及妨害自由、恐嚇、強制罪等不法侵害。案發時,葉男如果面臨「現在進行中」不法侵害,出於防衛自己的意思和行為,可視為「正當防衛」,但若有「防衛過當」,仍要面對傷害致死或過失致死等問題。
這起行車糾紛6日發生在台中市中清路,68歲李男與35歲葉男發生行車糾紛,李男持摺疊刀下車走近葉男車輛,敲車叫囂要拉葉男下車,並朝車窗內揮舞攻擊;葉男手臂遭刀劃傷,下車反擊朝李男頭部揮拳重擊,李男昏迷倒地,經送醫後經5天治療仍傷重不治。
律師:正當防衛指「現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
律師徐承蔭表示,《刑法》第23條所規定的正當防衛的要件是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所指的「不法之侵害」只須客觀上有違法之行為,就可以自力排除侵害而行使防衛權,且不以侵害之大小與行為輕重而有所變更,縱使防衛行為超出必要程度,亦僅屬防衛過當問題,尚不能認為是非防衛行為。
徐承蔭說,「正當防衛」在客觀上有時間急迫性,並實施反擊予以排除的必要性,且其因而所受法益之被害,亦符合相當性之情形。至於認定是否「現在」正進行中的侵害,應以侵害是否尚在繼續中,可否即時排除為準;如果犯罪行為雖已完畢,但侵害狀態仍繼續中,被害人仍有受侵害的危險,可即時排除,仍可認定屬於「現在」正面臨侵害。
徐承蔭就過去類似案例分析,2014年間台北市發生一起竊盜命案,張男入侵何男住家行竊,何男與有孕在身的老婆返家後發現,與張發生扭打,護妻子壓力龐大,壓制竊賊後拉緊他的衣領,直到員警到場後才鬆手,豈料,竊賊已氣絕身亡。該案高等法院判決認定何男是正當防衛,至於防衛過當導致過失致人於死,則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防衛不法侵害 律師:可主張正當防衛
針對台中市行車糾紛命案,徐承蔭說明,法律要件,「現在」不法的侵害,要從寬解釋才足以保障被害人,李男持刀狀態依然存在,更何況還有叫囂、恐嚇罪、強制罪等妨害自由的不法侵害,葉男如出於防衛的意思和行為,可主張正當防衛。正當防衛制度設計,不僅是在國家保障義務來臨前(警方到場前),人民自救的黃金盾牌,更是對抗「不法」的核心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