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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達新聞觀察】總統任期4年保障 憲法解讀有誤


發佈時間:2006/06/08 11:22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六項規定:「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有人因此解讀,總統受憲法規定的任期保障,除非有特殊事由,否則都該讓總統任滿,但這樣的解讀方式,顯然有誤。

我們仔細分析,憲法為什麼要規定總統的任期時間?這項規範的目的,是要讓總統每一任都幹滿4年?還是說,總統一任「最多」只能幹4年?

從憲法條文觀察,「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4年」,這意思其實是說,總統一任的任期上限是4年,不能超過,如果想要再繼續當下去,那就必須再經過民意的洗禮,受選民的檢驗。換句話說,「任期4年」,規範的是總統任職期間的上限,而非下限。

憲法為什麼要做這樣的設計?為什麼要規定總統任期的最高上限,而非最低下限?道理很簡單。因為總統手握國家一切資源,絕對的權力,很有可能造成絕對的腐化,所以,對任何一任總統,絕對不能無限期的讓他幹下去,一定要規定最高的任期上限。也就是說,即使再天縱英明,即使再雄才大略,時間一到,不管願不願意,都得下台一鞠躬。

從這個角度來看,憲法對於總統任期的規定,哪裡是一種保障?那根本就是一種限制,限制總統不能變成萬年皇帝,不能恣意妄為。

由此,也可以推出,既然憲法對於總統的任期,只有上限的限制,而無下限的保障,那麼,總統幹不滿4年就下台,其實也並無違法違憲的問題。說得白話一點,總統在任期內,如果因為個人因素,不想再繼續為民服務;或因政爭激烈,為求和諧而必須隱退;甚或因弊案纏身,無法再領導國人,其實都足以讓總統做出去職的選擇。

拉到現實層面來看,總統陳水扁先生是不是也到了該慎重思考自己去留的問題?

別的不說,光從他自己對國人的保證來看。陳水扁至少曾經提過3次「如果…就下台」的宣示。第一次,陳總統說,如果陳由豪曾到官邸送過政治獻金,他就下台。如今,此事已被關鍵證人沈富雄證實確有此事。第二次,陳總統說,如果他有介入台肥案就下台。如今,前台肥董事長范振宗也承認,他曾被叫到總統府談事情。第三次,總統府發布新聞稿說,如果扁嫂吳淑珍收過特定人士致贈的SOGO禮券,他就下台。而此事已經呼之欲出,人證物證俱在,第一家庭已再難狡辯。至此,陳總統還不該思考他的去留問題嗎?

阿扁的現況似乎是「請辭,待命」,待誰的命?如果他不願主動為之,那麼,就由全國人民下達這道命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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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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