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熊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一名少女,騎機車載她回住處發生性關係,事後,少女傳語音給熊男稱「你又不喜歡我,你跟我打炮幹嘛」,父親察覺有異追問發現12歲女兒遭網友染指,暴怒報警,控告熊男涉嫌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熊男辯稱,少女在軟體個人資料填寫「21歲」,不知她謊報年齡,且雙方合意。一、二審均判熊男無罪,仍可上訴。
熊男2023年9月7日於交友軟體認識少女,兩人透過通訊軟體聊天,3天後凌晨,熊男約出少女,騎機車載回他的住處,兩人發生性關係。
少女事後未質疑強迫 笑稱「你跟我打炮幹嘛」
依據《刑法》第227條,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熊男辯稱,少女在交友軟體主頁的個人資料填寫「21歲」,他並不知道她實際僅12歲,且雙方是合意。案發後,兩人的通訊對話中未見少女質疑男方強迫,甚至還笑稱「你又不喜歡我,你跟我打炮幹嘛」。檢方認為,少女於警詢及偵訊中多次指訴遭熊男強迫,熊男明知少女實際年齡,是基於強制性交犯意強行對少女脫衣性交得逞,而起訴熊男。
一審採「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判決無罪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少女在交友軟體填寫年齡為21歲,案發後未見她質疑對方強迫,卷內證據難認定,熊男得知少女未滿14歲或違反其意願,依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決熊男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少女曾於警詢與偵訊多次指訴遭強迫,且年僅12歲欠缺社會經驗,不能僅憑軟體設定與事後對話來認定被告無罪,原審採證顯然有瑕疵。
近日台中高分院審結,認定原審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均無違誤,檢方上訴理由不足證實被告罪嫌,判決駁回。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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