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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禽獸父三次伸狼爪!國小女童「血淚作文」揭全案 判決曝光

記者 陳佳宜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7/26 10:26
最後更新時間:2026/07/26 10:26
國小女童遭親生父親伸狼爪。(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國小女童遭親生父親伸狼爪。(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南市一名男子於2024年間對就讀國小的女兒伸出狼爪,女童多次明確拒絕大喊「我不想做」,但男子竟仍強行伸手撫摸女童胸部及下體,甚至強拉女童幼小的手觸摸自己生殖器直至射精。直到女童因心靈重創,在學校作文中寫下自殘傾向,經校方緊急介入通報才揭發這起獸行。台南地院審理,認為男子行為嚴重破壞倫常、惡性重大,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3罪,判處3年6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台南狼父強摸國小女兒 血淚作文揭全案

判決書指出,該名父親於2024年間,在住處連續三次對未滿14歲的親生女兒進行強制猥褻。女童在偵訊時還原痛心過程,表示自己當時已多次明確向父親表達拒絕:「我不想做,我有說不要,我覺得不舒服。」

女童年紀雖小,但已明白父親行為已嚴重侵犯其身體自主權,並因此留下極深的心理陰影,最終在課堂作文中提及自殘念頭,被班導師與輔導老師及時發現,隨後依規定進行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檢警隨即發動調查。

 

審理期間,男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現場亦有妻子、學校導師及輔導老師的證詞與通報紀錄等鐵證。台南地院指出,男子三次對女兒進行撫摸胸腹、臀部、磨蹭及逼迫觸摸性器等猥褻行為,犯意各別、時間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儘管男子在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與受害女童達成調解,但台南地院合議庭強調,男子身為人父,本應竭盡心力關懷、保護年幼子女,竟為滿足一己私慾無視倫常,對性知識與身體發育皆未成熟的幼女強制猥褻三次,對其心靈造成難以磨滅的巨大傷害。法官認定其客觀犯罪情節極為惡劣,並無值得同情或寬恕之處,因此拒絕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合議庭審酌全案事證後,依《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3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3年4個月及3年4個月,最終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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