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檢署黃姓檢察官因值班期間頻繁請書記官代用印審核司法警察聲請搜索票、拘票共44件,公訴蒞庭3次遲誤,偵辦性侵案時未隔離被告友人與被害少女,並責難被害少女未報警。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黃男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決議苗檢請求評鑑成立,並報請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究責。
代用印44件及蒞庭遲誤 性侵案偵辦程序惹議
苗栗地檢署調查發現,黃姓檢察官自108年10月至112年12月值班期間,將職章交由林姓書記官保管,並授意林書記官及吳姓書記官代為用印共44件聲請票據。114年9月26日、10月2日及11月4日,黃男作為公訴檢察官3度遲誤蒞庭,其中一次甚至無法聯繫,苗檢因此臨時找人蒞庭。
報導指出,黃姓檢察官對相關指控表示,因父親遺產問題及家庭糾紛導致長期失眠,自113年起身心健康已好轉,並未再犯。他強調,請票前已與司法警察充分討論案情,代用印並未侵害人權。至於蒞庭遲誤,黃男稱因進修寫論文導致作息混亂,2次遲到因誤將手機鬧鐘設為靜音,另1次則看錯庭期。
檢評會調查後指出,黃姓檢察官在109年3月16日一天就有9件代用印,佔該週核票件數過半,顯示委由書記官代用印屬常態。另依診斷證明,黃男自109年8月起失眠已改善,但未到勤核票跨越4年多,且114年再有3次未準時蒞庭。檢評會認為黃男行為嚴重損害檢察機關形象,降低人民信賴度,決議評鑑成立,報請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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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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