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女子小花(化名)與丈夫小豪(化名)離婚,小豪將GPS裝在小花車上,陸續打電話、傳送訊息或開車至小花租屋處徘徊,訊息內容並還有「我想要舔」、「來速戰速決」等性暗示訊息方式騷擾,小花不堪其擾報警,並一狀告上法院,此案經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小豪以GPS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趁前妻不注意 偷裝GPS
小豪去年於某超商前,將GPS定位追蹤器裝設於小花車內右後方座位,導致小花翌日發現異狀後,立即調閱監視器確認,並報警處理,小豪還多次打電話並傳送性暗示訊息如:「我想要舔」、「來速戰速決」,甚至開車至前妻租屋處徘徊。法院認為,小豪裝設GPS追蹤器行為明確,已侵擾前妻隱私,依《刑法》「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並沒收扣案之GPS定位追蹤器。法官指出,小豪雖坦承錯誤,但未與前妻和解,因此不給緩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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