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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戲團主被控性侵押138天!法院認定兩情相悅 少女需賠56萬

記者 陳祁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7/04 13:28
最後更新時間:2026/07/04 13:28
小雅被控誣告。(示意圖,非當事人/達志影像 shutterstock)
小雅被控誣告。(示意圖,非當事人/達志影像 shutterstock)

台中一名少女小雅(化名)曾在臺中后里馬場之馬戲團打工,因而認識馬戲團團主W(化名),兩人曖昧並發生性行為,小雅對W尚未和女友分手產生不滿,誣告W強暴她,此案經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小雅和W是合意性交,因此判W無罪,因W當時被羈押138天,對他造成無法工作的財損,因此對小雅提出誣告之訴,並求償79萬多元,最終法院判小雅須賠56萬4000元。

女子和馬戲團主發生2次性行為 控對方性侵

小雅和W第一次發生性關係後,還一起去藥局事後避孕藥,後續也保持連絡,和他見面吃飯;第二次性行為發生前,小雅和男友吵架而單獨外出跑步時,還傳送其所在位置的照片,和W約見面,與他傾訴和男友吵架的事,並自願上車與進入宿舍。

法院審理認為,小雅事後仍聯繫W、主動見面,且未及時呼救,反應與一般被害人不同,另外,小雅還刪除關鍵對話紀錄,舉止多有疑點。法院因此判W無罪,經上訴駁回確定。W認為遭羈押138天,每日損失薪資3600元,合計49萬6800元,另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元,合計求償79萬6800元。

民事庭審理時,小雅表示已詳述案情,否認誣告,稱W無罪僅因證據不足。法院則認定小雅誣告行為,不必然導致W遭羈押,且W已獲刑事補償41萬4000元,因此僅判小雅須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最終W共獲56萬4000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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