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第二警分局一名盧姓警官,被控在2021年與一名在社群媒體上擁有10萬粉絲的警花女網紅短暫交往期間,偷拍下性愛過程,這段性影像還被放在網路上流傳、販售,女子發現後憤而報警提告,全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盧男確實未經同意偷拍,已涉及妨害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至於檢方另控其販售性影像牟利等罪嫌,則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第二警分局則表示,依法對盧員記兩大過且免職。
旅館內暗藏手機偷拍 警官辯「合意錄製」遭法官打臉
據了解,盧姓警官與該名女警曾於2021年3、4月間短暫交往。兩人前往台北市某旅館發生首次性行為時,盧男竟趁著女方未察覺之際,偷偷將手機放置在房間的角落進行錄影,完整拍下雙方性交的過程以及女子的胸部、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這段影片直到後來在網路上被剪輯成13分鐘的片段,並以3000元的價格販售,女子才驚覺自己慘遭偷拍,立刻向警方報案處理。受害女淚訴不知情 法官勘驗影片認定「非合意」
受害女子在法庭上證稱,她與盧男僅發生過2次性行為。第一次被偷拍時,她完全不知情;直到第二次,她才發現盧男又想持手機錄影,並要求她協助拍攝,但她當場就明確拒絕,並在事後要求盧男刪除所有相關影像。台北地院合議庭在勘驗整段影片內容後指出,畫面中並無任何雙方共同架設鏡頭、對著鏡頭互動,或是刻意錄影留念等「合意」的情形。被害女子僅是短暫地朝鏡頭方向望了數秒鐘,難以就此認定她知悉並同意被拍攝。此外,法官也認為,當時拍攝的手機放置位置與床鋪仍有相當距離,在昏暗的環境下,女子未必能察覺到手機正在錄影。
犯後毫無悔意!法院重判8月、販售部分無罪
合議庭在判決中指出,案發時雙方才剛開始交往,且屬於兩人「首次」發生性行為。依據一般社會經驗來判斷,很難認定女方會同意將如此私密的過程拍攝存檔。因此,法院最終認定盧男是在未取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故偷拍他人非公開的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已明確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法院審酌,盧男在案發時擔任警官主管職務,卻利用被害人對他的信任,偷拍其私密影像,不僅嚴重侵害了個人隱私,更對被害人造成難以抹滅的心理創傷。且其犯後不僅否認犯行,也從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顯見其毫無悔意。最終,依妨害秘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並宣告沒收扣案存有性影像的光碟2片。
至於檢方指控盧男涉嫌將性影像上傳網路販售、違反個資法等部分,合議庭則認為,目前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在網路上販售影片的帳號,就是由盧男本人實際操作,相關的金流與網路紀錄也無法直接連結至盧男,因此就該部分均判決無罪。
台中第二分局:記兩大過免職
第二警分局說,盧姓員警於111年7月調任本局,盧員所犯妨害秘密行為係110年任職前單位時發生。本分局獲報後,配合臺北地檢署偵辦,經調查該犯罪行為事證明確,且影響警譽重大,本分局業於114年10月22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盧員一次記兩大過且免職。《TVBS》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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