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辦好離婚登記 法院因「1事」判無效:婚姻關係仍存在

  • 實習編輯黃宇辰
  • 發佈時間:2026.06.29 16:57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6.29 16:57
南投一對夫妻到戶政事務所辦好離婚,先生事後反悔。(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南投一對夫妻到戶政事務所辦好離婚,先生事後反悔。(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南投一對夫妻到戶政事務所辦好離婚,想不到男方事後反悔,但女方不願復合重新辦理結婚,男方竟提出2名證人並未親見2人離婚,只是被拜託簽字。最終,法官經查後判決雙方離婚無效,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夫妻辦好離婚登記 法院判決無效


根據判決書內容,南投這對夫妻結婚8年多;育有2名子女,在去年(2025)九月拿著2名證人簽名的離婚證書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不料過一陣子男方後悔離婚,但因已登記離婚,且妻子不願復合、重新辦理結婚登記,男方為此事找律師諮詢後,決定透過民事訴訟打官司,請法院確認夫妻婚姻存在關係;他提出是拜託2名朋友在離婚證書上簽名,不過2人並不知道離婚詳情,且沒詢問過女方,與民法第1050條離婚要件不符。


「證人」不知離婚詳情 沒過問當事人


女方表示,雙方經過長達近9個月共同決議離婚,並由她準備離婚協議書,男方則是找2名離婚證人簽字,她並相信2名證人是看過協議書,且充分了解兩方離婚真意才簽名交給男方。

南投地院法官判決,雙方婚姻關係繼續有效存在。(示意圖/TVBS)
南投地院法官判決,雙方婚姻關係繼續有效存在。(示意圖/TVBS)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離婚雖未要求證人簽名須到現場,不過必須要親見或親聞雙方確實有「離婚真意」,經查後2名證人不知離婚詳情,亦沒問過另一方,法院認為違反民法第1050條規定,依民法第73條規定自始無效,判決雙方婚姻關係繼續有效存在。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