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一對夫妻到戶政事務所辦好離婚,想不到男方事後反悔,但女方不願復合重新辦理結婚,男方竟提出2名證人並未親見2人離婚,只是被拜託簽字。最終,法官經查後判決雙方離婚無效,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夫妻辦好離婚登記 法院判決無效
根據判決書內容,南投這對夫妻結婚8年多;育有2名子女,在去年(2025)九月拿著2名證人簽名的離婚證書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不料過一陣子男方後悔離婚,但因已登記離婚,且妻子不願復合、重新辦理結婚登記,男方為此事找律師諮詢後,決定透過民事訴訟打官司,請法院確認夫妻婚姻存在關係;他提出是拜託2名朋友在離婚證書上簽名,不過2人並不知道離婚詳情,且沒詢問過女方,與民法第1050條離婚要件不符。
 「證人」不知離婚詳情 沒過問當事人
女方表示,雙方經過長達近9個月共同決議離婚,並由她準備離婚協議書,男方則是找2名離婚證人簽字,她並相信2名證人是看過協議書,且充分了解兩方離婚真意才簽名交給男方。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離婚雖未要求證人簽名須到現場,不過必須要親見或親聞雙方確實有「離婚真意」,經查後2名證人不知離婚詳情,亦沒問過另一方,法院認為違反民法第1050條規定,依民法第73條規定自始無效,判決雙方婚姻關係繼續有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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