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陸珠海市發生一起意外事故,一名譚姓女子在社區散步時,遭大王椰子樹的落葉砸中背部,導致胸椎、腰椎骨折,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事後譚女士將物業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審理後認定物業公司未能證明已盡到管理義務,判決賠償醫療費、照護費、鑑定費及殘障賠償金等共4萬餘元,折合台幣約18萬元。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於物業公司必須證明自己在事件中沒有過錯,即已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包括定期巡查修剪、設置警示標識和防護措施、及時處理安全隱患等。根據大陸法律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果實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倘若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雖然物業公司提交了5張照片,表示已在樹木上張貼了警示標識,並設置了錐桶和警戒線。但拍照時間是4、5月,事發時在6月,有鑑於錐桶和警戒線的可移動性,無法認定事發當下,防護措施仍在,並能有效警示行人。另外,物業公司未能提供事發時的監視錄影或其他證據,證明已盡到管理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
判決生效後,珠海中院主動向該物業公司發出司法建議書,強調物業不能將自然風險當作推卸責任的擋箭牌,應建立常態化的安全管理體系。要求物業對社區內類似風險進行全面排查,設置固定、醒目的安全警示與防護措施,並及時處理隱患。
物業公司收到司法建議後,隨即開展社區內林木的安全排查,移除高風險樹木,更換較為安全的樹種,並增設醒目警示牌、檢修社區監控設備、制定林木養護制度,以及住戶受傷的應急預案,對物業員工開展相關培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