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每月零用錢僅三、四千元的17歲江姓少年,2019年間竟在一家彩券行瘋狂下注運動彩券,短短3天投注金額就高達785萬餘元。雖然期間曾中獎,但最終仍積欠彩券行318萬餘元。事後運動部認定該彩券行違法向未成年人銷售運彩,依規定重罰1252萬餘元。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全案官司一路至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認定原罰則違反比例原則,自為改判彩券行僅須繳納515萬餘元,全案定讞。
少年穿制服下注、LINE指示簽賭
 據判決書指出,江姓少年自2019年2月起,便頻繁透過LINE指示或親自到彩券行投注運動彩券,每次下注金額從數十萬到數百萬元不等,期間也曾贏得超過400萬元的彩金。然而,在同年4月8日至10日間,他要求彩券行先代墊下注,不料卻接連失利,最終坦言無力清償。經結算,他3天下來,總投注金額達785萬1050元,扣除中獎的466萬9200元後,仍欠下318萬1850元。
事後彩券行老闆向江姓少年提告追討債務,起先彩券行稱不知道江少未成年。但江表示自己多次穿著制服下注,自己買機車也登記在彩券行員工名下,員工都知道他未成年,老闆也會知道。一審老闆求償敗訴,二審逆轉改判,最終2021年最高法院判決江姓少年應全額償還318萬餘元確定。
運動部對彩券行開罰1252萬 業者訴訟
而在行政裁罰部分,運動部則認定彩券行違法銷售運彩給未成年人,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規定,應將「與售得價金同額之款項」及「已支付獎金」歸入運彩盈餘,因此裁處彩券行須繳納高達1252萬餘元的罰款(售得價金785萬+獎金466萬)。彩券行不服高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但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仍判決業者敗訴。案件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不同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運動部的裁罰屬於對經銷商的「管制性不利處分」,雖然有助於防止未成年人投注,但因限制人民財產權,仍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法院指出,條例要求經銷商將「售得價金全額」歸入盈餘,違反比例原則,因售出的彩券金額,本身就已包含了應發獎金、發行銷管費用(即彩券行佣金),這些款項本來就不屬於運彩的「純盈餘」。若要求經銷商將「售得價金總額」全數繳回,等同將非盈餘的部分也重複納入。
罰款從1252萬降為515萬
基於合憲性的考量,最高行政法院對法條進行了解釋,認為所謂「應將與售得價金同額之款項」歸入盈餘,在經銷商已全額繳交銷售所得的情況下,應解釋為「應將彩券行就該筆銷售所收取的銷管費用(佣金)同額款項」歸入盈餘,才沒有違背比例原則。據此,最高行政法院重新計算彩券行應繳納的款項,應為其收取的佣金49萬0690元,再加上已支付給少年的獎金466萬9200元,合計共515萬9890元。最終,最高行政法院廢棄一審判決,自為改判,將運動部裁罰超過515萬餘元的部分予以撤銷,其餘上訴駁回。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