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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查前科毒販遭拒還被打!員警依妨害公務移送 結局讓警界心寒

記者 謝宜倫 / 攝影 陳儒桓 / 責任編輯 新聞中心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6/19 22:00
最後更新時間:2026/06/19 23:33

高雄一起二審判決引發警界關注,員警攔查疑似毒駕車輛時,因程序問題導致原本一審判決5個月的妨害公務案件遭二審法官推翻改判無罪,此案例凸顯第一線執法人員在街頭攔查時面臨的法律界線難題,如何在維護治安與保障人權之間取得平衡,成為執法實務上的重要課題。

攔查疑似毒駕,第一線員警面臨執法界線考驗。(圖/AI)

 

員警在執勤時發現一名駕駛行徑異常,一下想右轉、一下又想直行,於是上前攔查。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執法程序一項都不能少,員警更擔心若逾越規範,可能面臨後續爭議。埔墘所副所長高舒妍表示,除了觀察駕駛行為外,車上散發的氣味也是重要判斷依據,若車內散發出K他命或其他毒品的味道,就能更加確信車內可能有違禁物。高舒妍指出,即使駕駛堅持否認吸毒,但車上和身上都有明顯氣味,因此要求駕駛進行多毒品唾液快篩,結果呈現陽性。她強調,駕駛人可能會說一套,但員警仍以現場判斷為基準,執法經驗相當重要。

路上執法確實面臨一定的困難性,員警因察覺駕駛行為蹊蹺才上前攔查,但高雄這起判決卻讓員警感到無奈,法官認為當時員警執法有程序瑕疵,警方擔心這可能讓未來執法變得畏首畏尾。

攔查駕駛爆拉扯卻改判無罪 警察執法界線再掀討論

這起案件發生在2024年高雄苓雅區,員警攔查一輛小轎車,發現駕駛有毒品前科,要求下車接受盤查,更看到車內有可疑紙袋,但駕駛多次拒絕配合,雙方發生拉扯推擠,造成員警受傷,因此依妨害公務、傷害罪移送。原本一審判處5個月,二審法官卻推翻判決,直接改判無罪。

 
盤查還是搜索?程序瑕疵恐讓案件證據失效。(圖/AI)

有前科、車內藏可疑紙袋仍不能搜?律師解析盤查與搜索界線

律師黃柏榮表示,原則上盤查部分只能用眼睛看,最多輕拍對方身體,不可以有侵入性或翻找的動作。黃柏榮說明,由於這涉及侵害人身自由,依據法治原則,必須經過法官保留,也就是要法官同意搜索後,時間及搜索範圍都會明確界定,才能進行搜索。黃柏榮強調,如果沒有搜索票就進入搜索,即使搜索到違禁物,扣留的東西可能是違法的,未來在偵審或審判中,被告可以主張這些搜索到的物品沒有證據能力,因為是違法取得。

類似事件發生時,員警的搜索行為該如何界定,總是不斷被拿出來討論,人權問題往往會被放大檢視。實務上盤查與搜索確實是兩個不同層級,若要搜索,第一種情況是持有搜索票,就沒有問題。而現場盤查單純只能口頭詢問,如果當事人同意員警進行搜索,才能開始翻動身上衣物或包包、車內物品。但如果發現眼前的人不僅眼神渙散、散發酒氣,甚至有典型的毒品怪味道,又堅持不配合確認身分,就可以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將人帶回派出所,在不超過3小時內進行確認,員警可在這段時間內請示檢察官是否開票搜查。

刑事局司法科股長林于超表示,如果發現犯罪行為,可以依現行犯逮捕,這時為了確保執行人員安全,可以針對嫌犯身體進行附帶搜索,附帶搜索的範圍是嫌犯身體周遭可立即觸及的處所。林于超說明,如果員警在實務現場中發現可能有違禁物品但不是很確定,在沒有持搜索票的狀況下,可以透過電話先與地檢署聯繫,取得檢察官指示後進行緊急搜索。

街頭攔查遇上的狀況確實瞬息萬變,各種突發狀況都可能發生,但員警必須熟悉法條,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才能做到維護治安的責任與工作。由於每一回個案情況都不同,無法有通則來定義,但如同第一線員警提到的經驗法則,只要眼神、態度、味道稍有不對勁,就要提高警覺,依照標準作業流程,就能揪出可疑的犯罪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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