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補習班男老師利用補課機會誘騙未滿14歲的女學生交往,並多次將她帶至頂樓、地下室、廁所等隱密處所,從2024年9月至11月短短2個月內,對其猥褻與性侵共51次,連對方生理期都未放過。事後父親發現女兒遭侵,憤而報警,男師終遭法院依猥褻及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應執行8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受害女學生於2024年6月起在該補習班就讀,同年9月開始遭男師誘騙交往。男師利用每日放學後補習時間,多次帶女學生至隱密處猥褻,並於9月26日起進一步發生性行為,前後共猥褻9次、性交42次。法官審酌男師身為教育者,明知被害人未成年仍以身犯險,雖坦承犯行卻未達成和解,依法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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