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陳姓婦人因懷疑丈夫與醫院派駐的送餐女看護關係不單純,去年9月在住處撞見對方時,竟以肉身擋住大門阻擋女看護離去,更出手拉扯女看護並表示已撥打電話報警。事後女看護對陳婦提告妨害自由,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審理終結,法官不採信陳婦辯詞,依《刑法》強制罪判處陳婦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懷疑女看護與尪有染 正宮肉身擋門遭判刑
判決書指出,案發於2025年9月,陳婦返回丈夫住處時,正好遇見準備離開的女看護。陳婦情緒激動之下,出手拉扯對方並用身體阻擋門口。陳婦在庭審時辯稱,自己並無限制對方人身自由的意圖,當時因步伐不穩才反射性抓住對方手臂,強調「只是希望對方留下來等警察到場釐清」。然而,法官在檢視案發當下的錄音譯文後指出,陳婦在警方趕抵前,限制女看護行動自由的時間至少長達3分鐘,難認時間短暫。且陳婦明知對方欲離開仍出手拉扯、肉身擋門,客觀上已具備強制的直接故意。
此外,陳婦在歷次訊問中的供詞前後不一,她先是聲稱知道對方是醫院指派的送餐看護,只是懷疑其與丈夫有染;隨後又改口懷疑對方偷竊財物;進入審理程序後,更宣稱先前不知對方身分,因懷疑是陌生人潛入才報警。但法官比對手機截圖,確認陳婦事前便已知曉女看護身分,且現場無任何偷竊事證。
法院最終認定,女看護與男主人簽有勞動契約,屬於合法進入住處。陳婦因個人主觀懷疑,採取直接與間接的強暴手段限制他人行動,抗辯理由皆不足採信,遂依法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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