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西屯區一處社區大樓於113年發生一起女房客墜樓案件,劉姓房東因此被房仲指出該房產涉有凶宅疑慮,導致房屋難以出租且價格大幅貶值,劉姓房東向女房客父母提告,要求賠償15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難以明確判定死亡時間與地點,不構成凶宅,最終判決女房客父母免賠並確定全案結果。
凶宅認定爭議 法官判決免賠
判決書內容顯示,劉姓房東於112年將房屋出租給巫姓男子,巫男與戴姓女友及其25歲女兒同住,113年8月10日晚間,戴女的女兒於租屋處墜樓,跌落一樓廣場後送醫不治。
劉姓房東表示,事發後房仲認為該物件涉及凶宅疑慮,造成房屋出租困難與價格下跌,因此主張王女應知自身行為會導致房屋價值受損,向王女父母求償150萬元。
王母戴姓婦人則反駁,指出女兒原本租住在其他地點,僅因身體不適而接回同住,且事發前女兒情緒穩定,並無自殺前科或就醫紀錄,自己亦無法預料女兒會輕生。王父則質疑,女兒死亡地點若非發生於租屋處,則該房屋是否能被認定為凶宅具有疑義。
法院審理時,根據警局初步調查報告書、台中榮總診斷證明書及台中地檢署相驗證明書等資料,發現王女送醫時已無生命跡象,且「死亡地點」列為台中榮總醫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