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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敏薰買官案追出洗錢 前總統陳水扁「追訴期滿」免訴確定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5/28 18:20
最後更新時間:2026/05/28 18:20
前總統陳水扁。(資料圖/胡瑞麒攝)
前總統陳水扁。(資料圖/胡瑞麒攝)

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前總統陳水扁涉及洗錢部分,一審因追訴時效消滅,2024年判決免訴,檢方以時效計算錯誤等理由上訴,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再提上訴,最高法院今(28)日駁回上訴,全案免訴確定。

起訴指出,陳敏薰為續任中華開發公司董事長,2004年4月1日至6日間某日,指示秘書將面額1000萬元支票送至總統官邸賄賂前第一夫人吳淑珍,後經陳水扁運用職權,安排陳敏薰於同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公司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101公司董事,並經選任為董事長。

 
 

二審發現檢察官漏查陳水扁涉嫌洗錢


高院審理時,發現陳水扁也涉嫌洗錢,另分案偵辦,北檢於2015年1月19日依洗錢罪嫌起訴。後來扁因病不能到庭,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審。

判決指出,陳水扁所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追訴權時效為10年,加計停審而停止追訴權時效的4分之1,即2年6月。

 
合議庭計算,本案犯罪行為終了日為2006年1月25日,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停審期間2年6月,共為12年6月,加上檢方行使追訴權的4年7日、北院於停審前行使追訴權的3月18日,全案共已追訴16年9月25日,早已逾10年追訴權時效,判決免訴。
 

北院更一審補正程序 仍判追訴權時效已過


高院認為,為了保障當事人聽審權,一審逕認追訴權時效完成,直接判決免訴,程序未妥適,撤銷發回更審;北院更一審開庭補正程序,依本案已行使追訴權達16年10月又30天,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

檢方上訴,高院採認北院更一審見解,維持免訴;檢方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誤,駁回檢方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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