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內線案「上訴逾期」 營運長吳田玉4人無罪定讞

  • 記者潘千詩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5.27 17:55
日月光營運長吳田玉4人內線交易無罪確定。(示意圖/TVBS資料畫面)

日月光營運長吳田玉4人內線交易無罪確定。(示意圖/TVBS資料畫面)

半導體封測廠大廠「日月光」營運長吳田玉等人,在併購矽品公司的過程中涉嫌內線交易,獲利900萬餘元,一審判決無罪,檢方上訴卻引發「送達日期」爭議,全案歷經兩度發回更審,最高法院今(27)日駁回檢方上訴,認為送達日期應以判決書「第一次送達」時間為起算點,檢方在二審上訴已超過期限,吳田玉等人一審已經無罪確定。

法院第一次沒寄送的附件 檢察官有一模一樣的


最高法院指出,法院判決無罪理由所引用的附件,是檢察官起訴書附件的影本,內容與檢方原件完全相同。因此,第一次送達漏未檢附,不影響檢察官理解無罪理由及行使上訴權,因此,第二次送達包含附件的判決,性質屬於「重複通知或補送」,除非法院積極表示,第一次送達無效,上訴期間仍應自「第一次合法送達時」起算,檢方針對一審無罪的上訴,依「第一次送達」時間為起算點,已經超過20天的法定上訴期間。

檢方指控,吳田玉2015、2015年間是日月光半導體公司的營運長兼發言人、參與日月光公司公開收購、合意併購矽品精密工業公司股票、ADR計畫。張文慧是吳田玉友人,受吳田玉個人之託,代為安排招待客戶事宜。

另吳秋燕擔任吳田玉秘書,負責經手吳田玉電子郵件、簽辦文件,且記錄及安排吳田玉會議行程等事宜;林威則係吳秋燕的配偶,檢方指控,該4人在知悉有重大影響股票之消息時,在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幫助買賣股票或買賣股票,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內部人內線交易罪。

送達日期爭議成司法攻防焦點


高雄地院認為罪證不足,2020年2月5日判決吳田玉等人無罪,並於同年月26日將判決正本送達公訴檢察官,又於同年3月4日將判決正本連同附件,再度送達檢察官。檢方於同年3月20日提起上訴。

高雄高分院認為,依照第一次送達判決書的時間起算,檢方上訴超過20天上訴期限,駁回上訴。

檢方不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法律程序陷入「送達日期」大戰,更一審改判吳等人有罪,吳田玉判1年10月,其餘被告改判刑2年至3年半不等,女秘書丈夫緩刑,更二審又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採更二審見解,27日駁回上訴,吳田玉等4人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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