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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電梯前遭偷拍!女捷運站攔50歲男 手機見「多名女子影像」

記者 江昀蔓 / 攝影 程奕翔 / 責任編輯 新聞中心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5/16 11:17
最後更新時間:2026/05/16 12:56

新北市捷運景平站5月15日發生一起疑似偷拍事件,一名女子指控遭男乘客以手機拍攝,當場將對方攔下。警方檢視嫌犯手機後,確實發現當事人及其他女子的影像,但均未拍攝到私密部位。對此,律師指出,即便未拍到私密部位,「視覺騷擾」仍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中的行政責任。

捷運站內持手機拍女子全身照遭控性騷,法界人士指出可能構成「視覺騷擾」。(圖/TVBS)

捷運站內遭拍「全身照」 女攔人申訴性騷

事發當天上午8點多,正值上班尖峰時間,捷運站內人潮眾多。根據監視器畫面顯示,42歲范姓女子在電梯前方排隊等待搭乘時,50歲張姓男子直接拿起手機擺在胸前進行拍攝。范姓女子進入電梯後,發現對方手機中竟有自己的影像,氣得要求對方立即刪除,並驚動保全及警方到場處理。從監視器畫面可見,身穿白色上衣的范姓女子情緒相當激動,在加值機台前出手攔住黑衣男子,對方第一時間還想逃離現場。警方抵達後要求檢視手機,嫌犯雖聲稱不會刪除資料,但員警仍堅持先行保管,以防證據遭到銷毀。

 

姓男子供稱是不小心按到手機,但警方檢視後確實發現手機中存有當事人及其他女子的影像,只是均未拍攝到私密部位。范姓女子已向警方提出性騷擾申訴。針對此案,律師余韋德表示,根據性騷擾防治準則的規定,性騷擾的態樣包含視覺騷擾以及利用科技設備對他人進行偷拍行為。余韋德認為,本案行為人的舉動有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上的行政責任,最高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警方已受理申訴並轉交社會局審議。性騷擾防治法分為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三種,但刑事責任通常需要有肢體觸碰的行為才能成立,因此較難適用。然而,此次事件雖未拍攝到私密部位,卻已讓被害人感受到視覺騷擾的不適,行為人仍可能須負擔行政責任。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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