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蔡姓女子為了趕去見重病的父親,行經竹南鎮明勝路時,不慎撞上一名違規穿越馬路的女子,不過因急於去見父親,當時留下電話後急忙離開現場。苗栗地院審酌,認定蔡女有迫切理由且有留下電話,判定肇事逃逸無罪,另外涉《刑法》過失傷害罪,處拘役20天。
女騎士撞上行人 留電話後離開現場
據判決書所述,一名蔡姓女子於去年6月16日上午11時30分左右,騎機車沿苗栗竹南鎮明勝路由南往北行駛,行經862號前時,卻直接撞上違規穿越馬路的女子,導致左手肘挫傷瘀腫。審理過程中,蔡女稱當時直行沒有看到女子,直到很靠近才發現,並試圖將車頭朝左閃避,不過最後仍撞上,她表示「當天我有留在現場等警察來,等很久警察都沒來,我趕著去台大醫院看我父親最後一面,我就留下聯絡電話給女子,對方有同意我離開,後續警察有打電話給我」,後續父親於肇事隔天離世。
另外,過馬路女子違規穿越馬路,導致與蔡女碰撞,亦有過失,不過不得減免蔡女過失責任。女子表示,當天蔡女急著要去醫院,後來有留下電話,隨後離開現場。
為見重病父 法官認不構成肇事逃逸
法官審酌行車紀錄器,確定蔡女在肇事後停留了十分鐘,並與女子交談數次,最後騎車離開,女子也沒有明確的攔阻動作;顯見蔡女在現場停留相當時間,並同意女子報警處置、留電話,難認定構成「逃逸」條件。法官審酌,蔡女本身沒有駕照仍騎車上路,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上女子,導致受傷,實有不該;此外,蔡女當天是為了見重病父親而騎車上路,且犯後坦承犯行,尚未賠償女子損失,認定她涉犯《刑法》過失傷害罪,處拘役2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