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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強擄女高中生!台南惡狼認非臨時起意 法院裁定羈押

記者 張庭暄 陳佳宜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4/24 23:19
最後更新時間:2026/04/24 23:19
警方逮捕蔡姓男子到案,檢方向地院聲請羈押。(圖/TVBS)
警方逮捕蔡姓男子到案,檢方向地院聲請羈押。(圖/TVBS)

台南市永康區忠孝路22日下午發生一起隨機攻擊事件,一名女高中生返家過程,突然遭到一名蔡姓工人攻擊、拖行至路邊空地,導致四肢多處鈍挫傷,所幸有民眾伸出援手阻止,避免悲劇發生。警方已將蔡男逮捕到案,台南地檢署認定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對少年強盜未遂等罪,向地院聲請羈押。台南地院今(24)日晚審理後,稍早裁定羈押。

他隨機攻擊女高中生 摀嘴、擄人致傷

回顧本案,蔡姓男子當天戴著口罩、手套,隨機鎖定女高中生,並從後方摀住嘴巴、勒住頸部,再將她拖行至一旁草叢。雙方拉扯過程中,女高中生眼皮及上唇擦挫傷、雙側耳部穿刺傷、背部、臀部及四肢多處鈍挫傷。

當時一位陳姓民眾經過,立刻持木棍上前幫忙,阻止蔡男繼續犯案。警方於案發前恰好有同仁巡邏經過,經調閱行車紀錄器、鎖定可疑車牌,反推蔡男蹤跡,加上女學生提供的照片比對,及時逮捕蔡男到案,全案移送法辦。

檢方認嫌犯涉多罪 向地院聲請羈押

台南地檢署婦幼保護專組檢察官訊問蔡姓男子,坦承犯行,認定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對少年強制性交未遂;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328條第4項、第1項對少年強盜未遂等重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湮滅證據及逃亡之虞,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

犯嫌非臨時起意 法院裁定羈押

台南地院說明,根據蔡男供述,該案件並非臨時起意而為,且蔡男對於守法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高,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強制性交罪、強盜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
 

此外,蔡男所為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等其他強制處分代替羈押,非予羈押,難以確保追訴、審判之進行及社會大眾免受性自主之侵害及財產之損害,再參酌該案犯行危害社會治安之程度、權衡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蔡男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案有羈押必要,裁定蔡男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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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暴力 請撥打110
◎反校園霸凌專線:1953

 
◎反職場霸凌專線: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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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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