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消防局2021年於仁義潭舉辦潛水訓練時,翁姓消防員不幸溺斃,家屬指控訓練規畫及執行出現疏失,於是向嘉義縣消防局提出國賠,翁男的父母悲痛不已,分別求償279萬6209元、以及285萬594元。案經嘉義地方法院審理,認定負責規畫的黃姓公務員與教官李姓公務員已盡管理人注意義務,難認有過失,因此判決免負賠償責任,全案仍可上訴。
嘉義消防員訓練溺斃 法院判決免國賠
家屬主張,黃姓公務員及李姓公務員未要求學員攜帶照明設備、夥伴繩、照應索或人員標示浮球,且僅採「握手」方式溝通,並以觀察水面氣泡掌握位置,認為此舉無法因應仁義潭低能見度的環境,導致安全保障不足,違反《國家賠償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
調查指出,仁義潭水質混濁,照明設備用途有限,現場已設置導潛繩及水底安全官,能有效替代。夥伴繩在低能見度水域易致纏繞風險,「握手」溝通屬實務可接受方式。實地訓練環境多變,仁義潭符合消防署溺水熱點演練指導計畫。
案經嘉義地方法院審理,發現當天翁姓消防員與張姓潛伴上升時,張男因不適三度抓握翁員左手,成功傳達狀況後順利上浮,未發生迷航或溝通不良。無法證明訓練規畫及執行違反安全規範,因此判決免負國家賠償責任。
法官於判決中強調,消防局雖無過失,卻對年輕生命消逝感到遺憾,建議內政部消防署訂定更精細標準化流程,加強訓練安全與專業體系,保障基層消防人員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