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19歲男子,2023年10月間因,與16歲女高中生美美(化名)交往,同年11月8日凌晨在蘆竹區河濱公園公共廁所,女廁隔間內發生性行為遭起訴;刑事部分,男子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事後美美提出民事求償共12萬元,法院審理時男子主張雙方為合意行為,要求降低賠償金額,最終法院判決男子須賠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
判決認定違法性交罪成立
法院判決指出,男子與美美是在美美仍就讀高中的狀態下交往,2023年11月8日凌晨0時30分,兩人在桃園市蘆竹區河濱公園公共廁所女廁隔間內發生性行為,由於美美年僅16歲,男子因而觸犯《刑法》,法院依相關規定判處其6個月有期徒刑。
刑事判決後 少女提出民事求償
刑事判決確定後,美美針對精神損害部分提出民事求償,要求男子賠償12萬元,男子則主張雙方為合意發生性行為,認為賠償金額應予調降,並聲請駁回民事告訴。法院審酌相關事證,認定男子的不法行為成立,並考量美美受到的精神痛苦,最終判決男子須賠償10萬元,且判決可再上訴。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