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胎壓線就要打方向燈? 法官一看4秒畫面成「翻案」關鍵
- 記者:傅乙珮
- 發佈時間:2026.01.31 16:09
- 記者:傅乙珮
- 發佈時間:2026.01.31 16:09
高雄一名男子駕車駛離自家地下車庫時,跨越分向線卻未打方向燈,遭開罰1200元。(示意圖/AI生成)
高雄一名汽車駕駛阿明(化名)日前因開車時輪胎跨越分向道,遭民眾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交通局開罰1200元。阿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根據採證影片認定,阿明僅因道路狹窄導致跨越分向線,但他隨後返回原車道,並未影響行車安全,也非變換車道,因此不須使用方向燈,判決撤銷原裁處罰鍰。
未打方向燈 駕駛收1200元罰單「嚇一跳」
判決書指出,阿明在2025年下午行經高雄市橋頭區新東一街與橋新二路交叉路口,民眾事後檢舉他變換車道時未打方向燈,高雄市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後,填發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認定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新台幣1200元。
阿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民眾檢舉時提供的影片看不到被超越的車輛,他沒有轉彎、變換車道或臨時停車的情況,只因車道狹窄,輪胎稍微跨越分向線,他隨即返回原車道,並未影響行車安全,也非變換車道,因此不須使用方向燈。
阿明強調,違規地點剛好是自家車庫上來後的路口,車道為2.5公尺,轉彎出來時勢必會壓到黃色分向線,希望法官撤銷罰單。
交通局指駕駛跨線不開方向燈 「違法!」
交通局則主張,經檢視檢舉影片可見,檢舉人車輛行駛於後方,阿明車輛左側輪胎跨越行車分向線後,又未於修正回主線時開啟右側方向燈,已屬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裁處並無不當。
法官看車道僅2.5公尺 認定窄到必跨線
法官查看檢舉影片、利用Google地圖觀察爭議地點後認為,該事件爭議地點地下室車道間距距離近,出來後並無快慢車道之分,若從地下室停車場駛入道路,的確有可能跨越分向線,且阿明在跨越4秒後開回原車道。
法官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駛人僅於轉彎或「變換車道」時,始負有使用方向燈之義務,但本案短暫壓線後迅速回原道,沒有構成變換車道,同時沒有影響其他用路人,自無應使用方向燈之義務。
法官認為,行政機關裁罰人民,應就違規事實負舉證責任,若僅憑壓線畫面即推論為變換車道,難免過度擴張處罰範圍。綜合判斷後,法院認定交通局裁罰適用法規有誤,判決撤銷原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