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周姓婦人於民國106年4月間,騎機車經過秀水鄉的一處街道,闖紅燈右轉,遭3名巡邏的員警發現後,立即上前攔停,沒想到周女竟然公然多次用台語罵警「白目」,被依妨害公務罪現行犯逮捕,此案經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女子行為屬情緒反應之激動言語,且當下有3位警察在場,不足以影響公務,因此判定其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駁回,全案確定。
婦人遭3警攔下 依現行犯送辦
這起事件發生在106年4月21日下午,當時周女於秀水鄉民生街內違規右轉,遭3名員警攔下,周女不服,竟然多次用台語罵警「白目」,遭警方依妨害公務罪現行犯逮捕。此案經法院審理,法官認為女子的行為,明顯是口頭抱怨,或出自於一時情緒激動所反映出來的行為,且當下有3名員警,不足以達到影響公務的程度,因此一審裁定不罰。
法官也補充,雖然女子的行為並不構成侮辱公務員罪,但並不代表法院贊同或鼓勵此種不雅言論,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都應該獲得最基本的尊重,不處罰與贊同,並非同義詞。
此案由彰化地檢署上訴到台中高分院後,法官維持一審裁定無罪,法官認為周婦的行為,在冒犯及影響程度尚屬短暫、輕微,也非持續性的謾罵,沒有故意貶低警員社會名譽、人格,難認為有妨害公務的客觀犯行、主觀犯意,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