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女子小美(化名)發現丈夫小明(化名)出軌行徑,且與外遇對象小花(化名)發生性行為,甚至還同居於小花的員工宿舍,憤而把小花告上法院,並求償50萬元。桃園地院審酌,小美提出房內「吊掛滿滿衣物」為出軌鐵證,不過無證據顯示為小明所有,因此駁回小美訴求。
丈夫外遇同居小三 正宮怒告
據判決書所述,小美表示與小明於91年結婚,婚後生活幸福,不過小明卻於111年起與小花開始有不當交往,因此對小花請求損害賠償,小花也同意賠償並成立調解。怎料,兩人於113年1月26日又發生性行為,雖已二次調解,不過兩人仍然繼續交往,且同居於小花的員工宿舍,小美因此向小花求償50萬元。審理過程中,小花表示,和小美第二次調解後,就前往小琉球、頭份等地工作,且於新北市樹林區便當店工作,這之間並沒有和小明交往或同居,反駁小美說法。
正宮曝房間內掛滿衣物 法院駁回上訴
法院說明,小美指控兩人已有兩次不當交往情形,且小花曾稱「如果今天是我拐他,我跟你講,我跟你道歉」,不過語意並不明確,無法認定兩人有同居事實。此外,小美提出衣物照片,當中有衣服、褲子、襪子等吊掛於衣架上,且有衣物置於櫃子上,難以辨識為男性或女性衣物,也無從認定就是小明的衣服;而證人小芬(化名)本來要作證小美與小花的爭吵過程,並有錄音為證據,不過經法院兩度傳喚未到案,因此認定無必要。
法院審酌,小美無法證明小花與小明有同居事實,且小美主張配偶權遭侵害,請求小花給付50萬元,認定無理由,全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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