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母親小花(化名),為了確認兒子是否尿床,在半夜進入房間,解開其褲頭,並伸手觸摸下體檢查,長達6秒。整個過程被外祖父拍下,並通報社工,檢方隨後依乘機猥褻罪提起公訴。案經審理,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日前做出判決,認定該小花行為是出於「照護焦慮」而非滿足性慾,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關鍵6秒畫面曝光 母:我想看他有沒有尿床
據判決書,2024年5月17日凌晨3時許,小花趁兒子熟睡之際,拉開其褲子並將手伸入褲襠撫摸下體約6秒。檢方認為她涉嫌違反刑法《乘機猥褻罪》,並以錄影光碟、外祖母家事庭證詞作為主要證據。外祖父出庭還原真相:她是想盡母親責任
本案最重要的證人、同時也是拍攝影片的外祖父在庭上證稱,女兒當時精神狀況極不穩定,才剛服用精神科藥物不到一個月,時常處於躁動狀態。他表示,女兒當時是因為聽到孩子尿褲子,堅持要進房檢查,他為了把女兒的異常行為錄給社工與醫師參考,作為治療依據,才拍下影片。外祖父強調:「她覺得要做到母親的責任,但是她的做法跟時間都不對,多製造我的麻煩而已」、「我覺得很莫名其妙,我外孫在睡覺,怎麼可能被她猥褻。我將這個狀況給社工看,她會跟醫生說被告的狀況,我也不知道為什麼後來莫名其妙變這樣」、「外孫就在我的旁邊,怎麼可能讓她猥褻,她也從來沒有這個跡象。她是聽她媽媽說外孫今天在學校尿褲子,我也有把放尿褲子的塑膠袋拿回來,不知道她是不是有看到。」
檢方雖指稱外祖母曾提及小花因寂寞需要男性陪同,但法官認為該證詞屬於「傳聞證據」,且外祖父表示並無此事,難以此認定有猥褻犯意。
高院裁定:證據不足 維持無罪
台南高院審理後認為,小花行為雖與一般常情未盡相符,但考量其當時精神病況與服藥影響,且錄影內容顯示其主觀目的是為了確認是否尿床,難以認定具有滿足性慾之故意。法官強調,認定犯罪事實須達到「無合理懷疑」之程度,本案檢察官所提證據尚不足以說服法院有罪,因此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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