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從事健身房業務小明(化名),與未滿16歲的少女小美(化名)交往,兩人於住處有過三次性行為,小美母親發現後將小明告上法院。新竹地院審酌,雖兩人為「合意性交」,不過小明仍涉犯《刑法》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他與國中妹交往 合意性交三次慘了
據判決書所述,小明與國中女學生小美自112年8月開始交往。小明清楚知道小美14歲以上、未滿16歲,卻於112年10月至11月間、112年12月間及113年1月中旬間,於住處和小美三次「合意性交」。小美母親事後發現小美身體不舒服,因此帶她前往醫院就診,經醫院轉知,才發現小美與小明正在交往且曾發生性行為,憤而將小明告上法院。
少女未滿16歲 他有罪被處5月有期徒刑
法官審酌,小明明知小美為未滿16歲之人,正處年少時期,對於男女情慾之事懵懵懂懂,且性自主權認知未成熟,仍然與小美發生性行為,妨礙小美身心健全、人格發展。小明事後坦承犯行,與小美、小美父母調解成立,小美父母表示不想追究,希望從輕處理。法官審酌小明犯罪動機、目的、家庭狀況等,認定他涉犯《刑法》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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