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清水區一名女子,2024年11月參加友人聚會,結束後由前任護送回家,只是前任卻趁女子躺在床上休息時,脫光自己全身衣褲並伸手襲胸,女子也嚇得求救,並在友人幫助下報警提告,台中地檢署依強制性交未遂起訴,不過台中地院一審時,法官認為前任主觀上有無強制性交犯意,隱藏在他的內心,但客觀事證來看,女子衣著完整,也沒被觸摸私密部位,本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改依強制猥褻處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前任護送回家 她慘遭襲胸嚇喊「救我」
據判決書指出,該名女子跟前任於2024年6月分手,2024年11月28日凌晨她參加友人聚會,過程中飲酒助興,隨後由前任單獨護送回家,兩人於2024年11月28日上午7時54分共同進入屋內,女子躺在床上休息,沒想到前任竟脫光自己全身衣褲,違反女子意願襲胸。而同日8時57分,持續反抗的女子打電話給友人,並直喊「救我」,友人也緊急前往家中,女子奮力開門後醉倒於門前陽台,友人一度與前任對峙,最終幫助女子報警提告。
強制性交未遂起訴 法庭逆轉沒構成
檢方偵訊時,前任坦承有觸摸女子胸部行為,但否認犯行,不過檢方依證人證詞、監視器影像、通話紀錄等,認定前任試圖與女子發生性行為明確,依強制性交未遂罪起訴。台中地院一審時,女子主張有感覺到前任生理反應,「我認為他想要跟我發生性行為,只是沒有成功」,但法官審酌,即便前任有生理反應,但並不能代表前任要對女子性行為,且前任雖違反意願觸摸女子胸部,不過女子衣著完整,也未被撫摸私密部位。
因此法官認為,前任主觀上有無對女子強制性交犯意,隱藏於他的內心,然而依客觀事證,仍難認他觸摸胸部就是要強制性交,本於「無罪推定」、「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不能讓前任擔負強制性交未遂罪責,加上他坦承犯行、和解,改依強制猥褻處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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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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