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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噁男緩刑期間再犯案 猥褻國中妹、誘拍性影像遭判7年

記者 張庭暄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1/07 12:38
最後更新時間:2026/01/07 12:38
基隆一名男子於緩刑期間,再度對國中生伸狼爪。(示意圖,非當事人/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基隆一名男子於緩刑期間,再度對國中生伸狼爪。(示意圖,非當事人/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基隆一名男子小許(化名)過去曾誘惑兒童拍攝性影像,仍處於緩刑期間,怎料,他竟又控制不住色慾,於網路上結識一名年僅13歲的國中生小美(化名)。小許不僅約見面猥褻,更誘使她拍攝裸照。小美母親得知後告上法院,基隆地院審酌,認定他涉犯《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7年。

結識國中妹 他起色念猥褻、誘拍性影像

據判決書所述,小許透過Instagram認識國中妹小美,短短幾天後就互稱為男女朋友。小許清楚知道小美年僅13歲,卻仍於113年9月12日晚間6時,相約她在停車場,將手伸進小美內衣裡撫摸,還伸進內褲強行猥褻得逞。

小許還變本加厲,引誘小美拍攝裸露胸部的照片,並要求她傳送給自己,事後一連五次要求她拍攝下體照片與影片。小美向母親告知,小美母親憤而將小許告上法院。

曾偷拍兒童性影像 緩刑期間再犯案 

法院審理,小許對於犯行坦承不諱,且與小美證述大致相符。此外,小許明知小美為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心智發育尚未健全,對於性自主能力及身體自主判斷能力均未成熟,竟逞一己私慾,違反小美意願猥褻,還引誘拍攝性影像。
 

不僅如此,小許並非首次犯案,他過去也曾在112年涉犯引誘兒童製造猥褻行為的電子訊號罪,及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的前案紀錄,經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及6月確定。

小許仍在緩刑期間,雖犯後坦承犯行,但沒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與賠償,審酌其犯案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家庭經濟等狀況,認定涉犯《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4年;又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扣案行動電話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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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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