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金山一名男子小明(化名)竟對年僅13歲的妹妹小花(化名)動歪腦筋,於10天內4度猥褻、性侵得逞。基隆地院審酌,認定小明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與《刑法》妨害性自主罪,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兄對13歲妹猥褻、性侵 侵害身體性自主權
據判決書所述,小明與小花為兄妹,小明明知小花未滿14歲,身心發育不成熟,卻於112年4月10日至20日,於金山住處闖入小花房間,要求她撫摸與挑逗私密處,還性侵得逞。小明並未罷休,持續對小花下手「指侵」得逞,事後再二度猥褻小花。法院審酌,兩人為兄妹關係,小花事發當時僅13歲,小明則從事電廠外包商工作,明知妹妹小花為未滿14歲女子,沒想到竟未克制自己的性衝動,對妹妹性侵、猥褻,侵害妹妹的性自主權與身體自主權。小明對小花性侵已屬家庭成員間實施不法侵害行為,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罪,且構成《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兄遭判緩刑5年、240小時義務勞務
法院表示,小花願意原諒小明,請求從輕量刑,且家屬也同意讓小明緩刑,法院認定他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小明須向指定機構提供240小時的義務勞務,並交付保護管束,目前小明則已搬離原共同住處。《TVBS新聞網》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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