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警分局兩名員警3月執行勤務時,遭民眾檢舉未對違規攤販開單告發,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嫌。士林地檢署審理後認為,現有事證不足以證明員警有主觀上的圖利犯意,且查無任何對價關係或收受不當利益之情事,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不足,對兩名員警作出不起訴處分。
流動攤販違規警未開單
整起事件起源於今年3月24日下午,告發人指稱吳姓與王姓員警前往淡水區公明街稽查時,發現有流動攤販違規占用道路,卻未當場依法告發,認為警方有刻意縱放的疑慮,讓攤販免於受罰,因而向檢方提起告發。對此,涉案員警在偵訊時均表示,抵達現場時並未見到攤販有持續違規占道的情形,堅決否認有任何放任違規而不處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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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定證據不足以入罪
檢察官調查發現,告發人提供的現場照片及影像,雖然能看出該處曾有攤販出沒,但無法直接證明員警在稽查當下確實目睹了違規事實,或是明知違規卻故意不罰。此外,檢方查閱相關資料後,查無兩名員警與攤販之間有任何金錢往來、關說或利益往來的紀錄,難以認定兩者具備對價關係。
行政裁量不等於刑事犯罪
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書中強調,公務員圖利罪的構成要件極為嚴格,必須具備「明知違法」及「圖利故意」等要素。本案中,警方對於現場狀況的處理方式,或許涉及行政裁量或勤務判斷不當等問題,但這與刑事犯罪的門檻仍有顯著距離。檢方認為,在無具體事證支持下,不應僅因未開單就推論員警具有圖利動機,因此依《刑事訴訟法》作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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