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病患3年前到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接受無痛腸胃鏡檢查,在麻醉藥效未退之際,遭當時替她麻醉的林醫師撫摸下體,女病患提告刑民事。在民事求償部分,台北地院認定林醫師侵害女病患「貞操權」,並在判決中嚴正駁斥「完美被害人」迷思,不能因為受害者當下沒尖叫或反抗,就質疑指控的真實性,每個人的驚嚇、恐懼反應不同,判決林醫師須賠償女病患118萬2000元。可上訴。
女病患於2022年11月25日上午9時40分至10時5分,在北醫接受內視鏡、腸胃鏡檢查,由麻醉科林姓醫師替她麻醉。女病患檢查完畢後,在北醫恢復室病床臥躺約30分鐘,等待確認中深度鎮靜麻醉藥效消退。
女病患指控遭猥褻、指侵 精神受創嚴重
林醫師否認侵害貞操權 控女方主張與事實不符
林醫師否認侵害女病患貞操權,刑事一審是依乘績猥褻,判處1年2月,上訴二審中,女病患主張是乘績性交,與判決認定不符也未舉證,加上女病患檢查當日曾電話回饋醫療滿意度為10分,與訪談紀錄、客觀事實矛盾,可能是鎮靜藥物副作用誤認,求償金額過高,請法院駁回。
援引國際公約 應透過司法給予有意義的賠償
台北地院調查後,認定女病患在恢復室內未清醒時,林醫師有碰觸她下體,雖然女病患主張有更嚴重的指侵行為,但因相關證據不足,僅認定猥褻成立,依《民法》相關規定,認定林醫師侵害女病患的貞操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女病患未能證明有固定工作收入,駁回工作損失的請求。至於心理諮商費用,法院考量其創傷程度,核准未來1年共52次、每次3500元的諮商費,共18萬2千元,法官也援引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指性侵害是基於性別的暴力,屬對婦女的歧視,國家有義務透過司法給予受害者「有意義的賠償」,判准慰撫金100萬元,總計賠償金額為118萬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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