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峽老街發生一起傷害案件,一名藝品店業者遭前房東攻擊,且店內物品遭到破壞。被害人因此提告傷害及毀損罪,然而檢方認為犯嫌主觀上並無故意毀損的意思,因此對毀損罪做出不起訴處分,僅依傷害罪起訴,由法官審酌。一審法官已依傷害罪判處拘役30天,但此案引發疑問:毀損不起訴是否意味著加害人不需賠償損失?

對此,律師余韋德解釋,雖然毀損罪部分不起訴,但若法官認為是故意毀損,也會包含在傷害罪中作為審判的考量依據。余韋德進一步舉例,如果有黑道想要對店家收保護費,藉由教唆小弟去現場假裝鬧事,實際上是藉此毀損店內物品,甚至達到恐嚇店家的目的,若能證明此事,則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毀損罪及恐嚇罪。他強調,若是黑幫藉機鬧事損壞店家物品,犯的罪不僅是毀損罪,還可能構成恐嚇罪,刑責會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