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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2寶爸私約同店女業務「一週六次」!露骨對話流出被抓包

作者 引新聞 責任編輯 邱子嘉 報導
發佈時間:2025/11/20 23:08
最後更新時間:2025/11/20 23:08
已婚男房仲與同店女業務曖昧來往。(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已婚男房仲與同店女業務曖昧來往。(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南地方法院近日審理一樁侵害配偶權紛爭。判決指出,一名女子阿玲(化名)遭控明知男方已有婚姻,仍與其往來曖昧,對話內容多次涉及性暗示與獨處情事。法院最終判決阿玲須賠償正宮精神慰撫金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內容顯示,原告與丈夫於2021年結婚,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婚姻關係目前仍存續。男方在一間房仲公司任副店長,阿玲則任同店銷售開發員。原告向法院提交多則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及錄音,內容呈現雙方互稱情話、交換露骨字句,包含「愛你」、「一周六次性福」、「妳剛剛明明有高潮」等語,文字中涉及私密器官與性行為,被認為超出一般同事間及普通友人所能接受的互動界線。

 

法院調查後認為,從截圖中可見雙方多次提到見面與曖昧情節,亦提及男方曾到阿玲住處共處。判決指出,阿玲並未否認男方已婚事實,仍持續與其進行高度親密的對話與互動,顯示行為已逾越一般社交分寸。至於是否發生實際性行為,由於錄音內容無法辨識人物、地點與時間,加上阿玲否認,法院並未將此部分列為認定依據;然而,雙方的親密往來仍構成對原告配偶權的侵害,對其精神造成明顯損害。

針對被告主張截圖為非法取得、應予排除的意見,法院則指出,配偶間的忠誠義務具有高度隱密性,正宮蒐證原本即不容易,而本案截圖並無強制或脅迫情形,仍屬合法蒐證範圍,可予採信作為審判資料。

 
綜合雙方身分狀況、原告精神受創程度及阿玲知情仍與男方往來的行為,法院認定請求賠償具有基礎,最終裁定精神慰撫金為20萬元。至於原告聲請的100萬元部分,法院認為金額偏高,未予准許。

本文由《引新聞》授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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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精神慰撫金#婚姻#出軌#房仲#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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