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男子小明(化名)於113年2月於家中吸食毒品,且本身沒有駕照,後竟騎車上路;行經竹北市西濱路一段時,不慎撞上前方一名自行車騎士,最終導致傷重死亡。新竹地院審酌,小明涉犯《刑法》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10個月。
家中吸食安毒 無照上路肇事
據判決書所述,小明於113年2月6日下午5時左右,先在家中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在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隨後於晚間6時17分左右騎車上路,不僅如此,小明還無照駕駛。小明當時沿著竹北市西濱路一段由南往北行駛至73公里處時,不慎撞上同向騎乘自行車的騎士,當場倒地不起,且頭部外傷併頭皮皮下血腫、雙耳出血、右膝挫擦傷,緊急送醫救治,最終仍於晚間7時30分,因神經性休克併失血性休克死亡。
尿液檢出高濃度毒品 遭判7年10月
小明肇事後,立刻通知竹北分局警方到場處置,並於隔天凌晨進行尿液送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1040ng/ml、甲基安非他命225280ng/ml。警方向新竹地檢署報告後,偵查起訴。法院審酌,小明沒有合格的駕照就騎車上路,且客觀上應該能預見使用毒品駕車若發生事故,可能導致他人死傷結果,當時並沒有不能預見情事;還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且尿液含毒品及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品項與濃度值以上,仍騎車上路。
法院表示,小明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撞上同向自行車騎士,導致死亡,明顯有過失且具因果關係。小明犯《刑法》尿液所含毒品與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品項與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且為累犯,處有期徒刑7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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