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陳男於2022年間,搭載兩名自安置中心逃離的翹家少女,前往新北市尋找友人。因其中一名少女無法支付新臺幣七百餘元的車資,陳男竟要求少女陪同飲酒兩小時以抵銷費用。其後,他更進一步要求少女脫去衣物供其撫摸,甚至強行抓著少女的手觸摸其下體,並試圖隔著衣物磨蹭少女下體。一審法院原判處陳男有期徒刑四年二月,經二審改判為三年十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已於29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內容指出,2022年5月17日晚間九時許,陳姓司機在臺北轉運站載到兩名逃離安置中心的少女,少女要求前往新北市鶯歌區找尋男友。抵達鶯歌後,車資約七百多元。然而,少女們在車上逗留近兩小時後,仍無法拿出錢支付車資。陳男得知兩人為翹家少女後,心生歹念,要求載走其中一名少女,並要她留在車上陪酒兩小時以抵付車資。少女在無計可施下,只好答應。
陳男隨後將車輛開到橋墩下停放,並坐到後座與少女交談。他先拿出手機錄音,要求少女說出是自願陪酒的說詞。接著,他開始撫摸少女的大腿和下體,儘管少女反抗,陳男卻威脅要將她載至派出所。少女擔心被送回安置中心,只好屈服,甚至說出「我就說給你摸,我就不喝了」的話語。
直到隔日清晨,陳男再次開始撫摸少女的胸部和下體,這次更要求親吻及發生性行為。少女堅決拒絕,並要求陳男開車將她載往桃園中壢地區。陳男卻以車程太遠、不划算為由拒絕,並再度恫嚇要將少女載往派出所;他還藉機向少女表示想「上三壘」。少女再次因擔心被送回安置中心而屈從,但央求不要脫衣服。陳男不顧少女意願,強迫她脫到只剩內衣褲,並要求口交或手淫。少女表示不願且不會,陳男便抓住少女的手,放在自己的下體上。
一審法院認定陳男犯下三項罪行,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月。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二審,法院改認定陳男的行為屬於接續犯,僅論處一罪,將刑期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十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已於29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本文由《引新聞》授權提供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