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中霸凌案校安人員記過獲撤銷 台中市府:不得由原機關審理

  • 責任編輯李育靜
  • 發佈時間:2025.10.15 16:16
  • 最後更新時間:2025.10.15 16:16
豐原高中涉霸凌學生釀輕生的校安人員,獲撤銷記過處分。台中市政府要求學校調解時,不得由原處分機關決定是否接受。(圖/TVBS)

豐原高中涉霸凌學生釀輕生的校安人員,獲撤銷記過處分。台中市政府要求學校調解時,不得由原處分機關決定是否接受。(圖/TVBS)

台中市豐原高中生遭霸凌輕生,因校方引用錯誤法條,校安人員提出行政訴訟,撤銷記過處分。台中市政府要求即日起各級機關、學校進行調解時,不得由原處分機關決定是否接受。

台中市議會今天召開民政委員會,民進黨籍市議員謝志忠、張玉嬿、黃守達、王立任質詢,豐原高中生遭霸凌輕生案,校方因錯誤引用獎懲法條,黃姓校安人員提起行政訴訟達成和解,撤銷記過,主管機關教育局卻毫不知情。

法制局長李善植說明,學校認定黃姓校安人員有不當管教,因校安人員為約僱人員,與校方為契約關係,校方應依照契約關係記過,卻誤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校安人員提出訴願,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這並非行政處分,故不受理。

李善植提到,黃姓校安人員後續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校方引用法條有問題,勸雙方和解。該案的懲處機關為豐原高中,訴願人為校安人員,只有2者會知道,教育局並非當事人並不會收到通知。重大事件校方應該呈報給主管機關。

謝志忠說,重大校安事件,豐原高中僅派人事組員出席調解會,實在荒謬。李善植認為,和解並撤銷原處分後,校方應該要以適用法條做出新的處分。

王立任說,事件1年後才爆發,因目前已有很多群組討論,不適任教師也想要循用行政訴訟和學校達到和解撤銷處分,要求市府徹查,是否有其他想透過此法撤銷處分。

副市長賴淑惠答詢表示,教育局並未收到學校通報。行政訴訟有和解、調解機制是修法後才有,法官為減少訟源。市府已要求,各機關、學校要進行調解、和解時,不能由原處分機關決定是否接受。(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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