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姓男子7年前通過警消特考,當年24歲的他到消防署接受教育訓練,卻在實作俗稱「人形蜈蚣」的堆疊訓練時受傷,致頸椎嚴重損傷,至今無法跑跳,請求內政部消防署國家賠償。一審判賠496萬餘元,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8)日改判消防署賠償486萬4915元。
消防員訓練人形蜈蚣害受訓者重傷
朱男主張,他為2018年消防特考錄取人員,自2019年1月16日至消防署訓練中心接受為期3週的預備教育訓練。預備訓練於同月29日下午中隊時間,訓練中心教育區隊長指示他與其他受訓學員實施具有高度危險性之「堆疊訓練」(又稱人形蜈蚣、人體蜈蚣),由學員排列為一縱隊,每位學員將雙腿置於其後方學員之肩膀及背部,全員以雙手撐起身體至與地面平行。
法院認定消防署裁量濫用釀禍 須負國賠責任
高院根據訓練計畫及相關手冊,教育班長工作內容並不包括體適能訓練,且中隊時間非屬體適能課表時段。訪談顯示,堆疊訓練為非科學性操作,風險過高,學員未著適當裝備,且訓練過程多次發生學員墜地、受傷等情況,顯示該訓練違法並構成裁量逾越及濫用,與「團隊精神培養」目的不符比例原則。
二審合議庭綜合朱男病歷、台大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及成大醫學院附設醫院勞動能力減損意見,認定傷害與訓練有直接因果關係,消防署須依《國家賠償法》賠償朱男486萬4915元,但就醫囑休養3個月部分,不得請求看護費。消防署得上訴,朱男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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