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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車變惡夢!男子車內竟伸狼手性侵 遭判3年10月定讞

作者 引新聞 責任編輯 陳姿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5/10/06 13:15
最後更新時間:2025/10/06 13:15
朱男違反被害人意願,以暴力手段進行性侵。(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朱男違反被害人意願,以暴力手段進行性侵。(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彰化地區驚傳車內性侵案。一名朱姓男子深夜搭乘一名僅有點頭之交的女子便車,竟在車上對她伸出狼爪。案件經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朱男不服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指出,案發於凌晨2時許,地點位於彰化鹿港某間超商外。當時朱男主動攔下一名熟識不深的女子,希望對方順路載他一程。女子原本拒絕,但在朱男多次糾纏下最終勉強答應。不料,車輛抵達朱男指定地點後,他卻拒絕下車,並提出「想借宿一晚、陪睡一天」的要求。女子明確拒絕後,朱男竟突然出手,壓制女子並強行撫摸對方胸部、脫去褲子。女子驚慌之下爬往後座試圖逃脫,卻遭朱男追上,再度壓制並於車內性侵得逞。

 

女子事後在驚魂未定之際,從車內找回手機並立即聯絡朋友報警。警方獲報後調閱超商監視器影像,確認朱男當晚確實搭上女子的車,並進一步採集被害人身上的DNA檢體。檢驗結果顯示,女子陰道內及內褲上皆驗出朱男體液,證據明確。

面對指控,朱男在偵訊與審理過程中始終否認犯行,辯稱雙方是「合意發生性行為」,並聲稱「只有以手指接觸」。然而,法院認為朱男供詞前後矛盾、欠缺可信度;反觀被害女子從警局筆錄到法庭作證,敘述一致且細節明確,情緒反應也與遭性侵者的典型反應相符。

 
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性侵案件通常僅有加害人與被害人在場,必須依照被害人陳述與客觀證據相互印證判斷。本案中,女子在被壓制過程中未能立刻逃離或呼救,並不代表她「願意」,而是出於恐懼與壓迫下的本能反應。法院認定,朱男確實違反被害人意願,以暴力手段進行性侵,罪證明確。

此外,法院考量朱男事後毫無悔意、仍堅稱清白,且未與被害人和解,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10月。朱男提起上訴後,高等法院審酌全案證據,認為原判認事用法並無不當,近日正式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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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引新聞》授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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