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魟魚老師猥褻5童、拍性影像 稱「國立大學」畢業求輕判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10/01 10:09
最後更新時間:2025/10/01 10:26
魟魚老師猥褻男童,二審仍重判12年。(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魟魚老師猥褻男童,二審仍重判12年。(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外號「魟魚老師」的林姓營隊老師,涉嫌在寒暑假營隊,對5名年齡介於7歲至11歲的男童強制猥褻、拍攝性影像,新竹地院依加重強制猥褻、製造兒童性影像等罪,重判林男有期徒刑12年,檢方、林男均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裁量並無不當,已於9月30日駁回上訴。可上訴。

林男畢業於頂尖大學且長相斯文,2022年起以「魟魚老師」名號在營隊擔任帶隊老師,但他卻在指導體操劈腿時,涉嫌拍攝男童臀部,或以手戳、生殖器磨蹭臀部等方式猥褻男童,甚至射精,犯罪時間從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新竹地檢署依11次加重強制猥褻、1次兒少性剝削製造兒童性影像罪嫌起訴。

偵查初期否認犯罪 檢方也提上訴


 
一審重判林男12年,檢察官上訴主張,林男為滿足私慾,對5名兒童多次強制猥褻並拍攝不詳男童性影像,行為嚴重且危害甚鉅;偵查初期,林男否認犯罪,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或賠償,難認態度良好,原審就猥褻部分量處3年8月至4年,拍攝兒童性影像部分量處1年6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刑度過輕,提起上訴。

林男主張,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認為自己態度良好,請求法官考量他畢業於國立大學、素行尚可,且案發時僅22歲,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並從輕量刑,希望能早日復歸社會,回饋社會。

高院審酌,林男犯罪情狀嚴重,無《刑法》第59條減刑情形,原判決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包括行為情狀、被害兒童年齡、損害程度、被告素行及犯罪後態度,並說明應執行刑之理由,未逾法定範圍,亦無裁量權濫用,檢察官及被告上訴均無理由,裁定駁回,維持原判決,案件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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